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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高考报名时间及相关政策正式公布!

来源:西安龙门补习学校  发布时间:2016-11-12 16:02:57  阅读:8600 次

一、报名条件

(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报考者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应保留学籍,并在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

(二)陕西省户籍人员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对户籍在陕但不满足以上户籍或学籍要求者:

    1.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2.随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籍在陕西的,报考者持相关人员户籍、就读省份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等材料,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3.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学籍在陕满3年但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者,如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三)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若省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或参保缴费方面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时,请各市、县(区)招办遵照执行。

(四)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并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下列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7日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报名。(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直接进入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二)所有拟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者(包括各种免试入学考生、拟参加各种特殊或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等),都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其中,考生本人户籍在陕的报考者到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区)招办负责;随迁子女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县(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本省就读于非户籍所在县(区)学校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凭就读学校出具并经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2017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附件1,由就读中学到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审核手续)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三)少年班考生凭报考学校通知单报名。

    在陕就读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四)报考科类:

    分为文史、艺术(文)、理工、艺术(理)、体育5个类别。

    报名时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报名后不得更改。

    文史、艺术(文)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和外语;

    理工、艺术(理)、体育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和外语。

    外语科目包括听力考试和笔试。

    填报志愿时,艺术、体育类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只能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其余批次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类志愿,艺术(理)、体育类考生可以填报理工类志愿。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五)“高考报名必须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通知》(陕教考〔2011〕3号)要求,“高考报名必须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不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影响正常报名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报名前必须到县(区)招办指定的地点采集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报名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查验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同意履行诚信承诺后输入报名信息。

(六)残疾考生:

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参加我省高考报名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报名期间,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报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相关市、县(区)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组织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完成综合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报告报省招办。

(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各类特殊考生,

    要交验相关原始证件,同时填写《特殊考生证明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仅属于少数 民族、不再具备其他照顾资格的考生无需填写此表,其少数民族资格由县(区)招办采集考生身份证信息后审查确认。

    各市、县(区)招办要严格审查特殊考生资格并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除少数民族考生外,各市(区)招办要将特殊考生分类造册,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省招办。省招办将对特殊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并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

(八)所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之前已经被有关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考试。

    省招办在统考前将已录取考生名单整理分发至市、县(区)招办,县(区)招办不再制发已录取考生的准考证。

(九)高考报名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95元。报考费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缴费成功后方可办理确认等报名后续环节手续。缴费使用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发卡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东亚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无上述银行卡或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考生应提前办理。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7日。

三、做好特殊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

(一)2016年12月1日至7日,考生必须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各县(区)招办要提前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得报名。对持非本县(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非本县(区)学籍的考生要仔细审核,确认户籍、学籍真实并符合规定的方可报名。各报名点要切实做好报名宣传工作,报名开始前务必调试好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设备,做好对考生身份证信息的采集、上传以及打印、发放考生报名号和密码工作。所有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者必须按时报名,逾期未报名者责任自负。

(二)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查:

    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陕教考〔2013〕3号)以及三厅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

    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2),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案。市(区)招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各市(区)招办应于高考报名结束后一月内,将通过资格复审的随迁子女名单报送省招办,同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加上相应标记。

(三)2016年12月15日前,确认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考生本人须对填写的个人信息负责。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代替考生填写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信息,不得强制考生选择报考科类、强制考生统一填写某一与本人实际不符的个人信息。报名结束后,各县(区)招办要打印出考生报名信息校验单,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对考生确认过程中提出的可以更改的信息错误,县(区)招办要及时更正。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间较早、且报名时相貌与身份证照片差异较大的考生,可向县(区)招办申请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申请时必须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所在中学(非在校生由其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对本人身份的确认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县(区)招办审核批准后,在报名现场采集该考生数码照片。各县(区)招办受理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申请过程中,要严格审查,防范“高考移民”和代考者借机蒙混过关。

(四)2016年12月15日前,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7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区)招办负责审核。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上一年度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因某些原因被录取院校劝退而未在录取院校就读的

    报名时应向县(区)招办出具所录取院校为其办理退学的书面材料,由县(区)招办负责审查考生是否属于“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情况。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被认定为“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考生,将其上一年度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事实记入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以将此作为退档理由。上一年度被二本及以上本科批次按所报第一院校及其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2017年公布高考成绩时,将其位次排在同分数的最低位次。

(六)准考证号发放

    2016年12月18日前,各市(区)招办按照准考证号编排规则,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12月20日前,各县(区)招办要完成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

(七)体检:

    2017年3月15日前,各地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按《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表扫描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5日。体检表和条形码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各市(区)招办于2016年12月底前到省招办领取。

(八)确定考点、考场、编排座位号

    2017年4月底前为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不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已经提前录取的考生)确定考点、考场、编排座位号。座位号按照文史、理工两大类编排,艺术(文)类考生与文史类考生混编,艺术(理)及体育类与理工类考生混编。

    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少年班考生编排在尾数考场。小语种考生安排在同一考点的尾数考场,其听力考试必须单独安排考场。

    座位号编排规则另行通知。考生准考证上将同时印制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其中考场号、座位号仅供考生参加统一考试使用。

(九)上报试卷数量,条形码发放

    2017年5月10日前,各市级招办汇总并向省招办上报所需试卷数量(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分文科、理科按每考点各1袋统计)。5月25日,省招办向各市(区)发放参加统一考试考生条形码。

(十)各市、县(区)招办要通知辖区中学,为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的考生及时提供《2017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和学籍档案。各市、县(区)招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信息确认、体检、准考证发放等环节工作,为所有考生、尤其是在外地就读回原籍报名考试的考生提供方便。

四、加强管理,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

(一)严格资格审查,杜绝违规报考。

    各地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要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陕教考〔2012〕8号)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陕教考〔2013〕3号)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正当权益。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精神,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籍档案。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要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报名工作开始前,要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考生户籍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种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将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公示内容及时限等,严格执行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规定。要认真受理有关高考报名的信访、投诉与举报,务必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对查实的违规报考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二)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管控,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工作。

    针对日益复杂的考试环境,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考试组织管理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有的措施涉及报名环节必须采集考生相关信息的,一定要早部署、早宣传。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请及早与省招办沟通。

(四)做好资格审查总结工作。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报名工作,特别是资格审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今后进一步做好高考报名工作总结经验。各市(区)招办要将考生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17年1月底前报送省招办。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安全。

    高考报名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均可通过考务平台取得相关考生信息。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陕试综〔2016〕23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所下载的考生报名信息不被泄露,特别是考生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涉及考生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所下载的考生报名信息只能用于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利用考生信息进行牟利。考生本人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要严密保管,如若有意或不慎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考生意愿相悖的后果,责任自负。

    考试招生信息实行省、市、县级招办、报名学校分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要明确岗位责任,确保信息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处理及使用规范高效、信息交接及存储安全可靠。各市、县(区)招办对本地区考生信息安全负责,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信息泄露所产生的问题,由相关招办负责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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